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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拒绝履行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2020-10-13 16:07:01 来源:浙江法制报 编辑:bj06

老百姓买房卖房,大多会找中介。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拒绝履行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最近,长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官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2日,买家老姚通过长兴一家中介公司,与卖家阿亮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但老姚在当月28日反悔,不想要房子了。

中介公司觉得老姚的行为违约,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姚支付中介费4万元。

法庭上,老姚说,他根据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材料才知道,买的房产上还有127万余元抵押债权,要到签订协议的3个月后才还清。但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而且他觉得,卖房一方仅有阿亮一人签字,他的妻子阿红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再说了,中介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老姚认为,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房产确实是我和妻子阿红共同共有的,老姚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我们是真心卖的。”阿亮说,在签订协议十几天后,他就清空了房子,同时准备提前还贷、办理过户。后来,因老姚违约,他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中介公司在老姚及阿亮之间进行了沟通协调,客观上提供了媒介服务,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包括了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仅因未订立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就否定实际发生的居间法律关系。

虽然阿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未在协议中明确房产的抵押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的无效。

与此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并非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因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本案中,中介公司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中介公司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阿红)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就促成老姚与阿亮签订协议,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虽然阿亮和中介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售出房产、抵押债权不影响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风险均未在协议中体现。结合庭审陈述,中介公司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这种情况下,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姚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键词: 购房费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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