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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迎来一审宣判 释放出四大鲜明信号
2021-11-17 16:15:18 来源:城市金融报 编辑:bj06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迎来一审宣判。

近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引起市场强烈关注。共计52037名投资者最终获赔24.59亿元,除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外,另外十余位未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仍然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担责金额巨大。

财务造假一直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例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作为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对市场有何警示意义?显示了什么信号?

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

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在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这是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首次实践,也是A股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索赔及获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四大鲜明信号

在业界看来,此案的落地标志着新《证券法》完善了行政执法、刑事追责及民事追偿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多维度体系,对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慑,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此案示范意义重大,发出四大鲜明信号,示范引领资本市场重塑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惩首恶”。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由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只能处以“60万”顶格罚款,一些财务造假案十分恶劣,违法成本却极低,而民事诉讼又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投资者求偿渠道往往不顺畅,获得感不足。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为恶者产生强大震慑效果。

二是“行刑衔接”,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本案坚决贯彻“零容忍”要求,让为恶者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三是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和规范运作。本案中,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吃了的都吐出来”,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四是中介机构不尽责要担责。本案中,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发挥着重要的中介把关作用。此案显示,“看门人”从此戴上了“紧箍咒”。

是否带火董责险

董责险,全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他们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该险种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监高人员投保。

2020年初,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事件,而该公司在上市前购买了董责险,让这一险种开始受到A股市场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截至2021年10月底,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投保率仅15.1%,与国际市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董责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的责任。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董责险“专款专用”,即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力偿付的情况,保单也可以作为可执行资产,用于赔偿利益受损的股民。据了解,在过往案例中,除上市公司独自担责以外,也有部分案件由实控人埋单。

平安产险高端产品中心总经理沈乐行表示,尽管有逾650家已投保的上市公司,但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有过半的上市公司最高保额在5000万元或以下,从康美药业案来看,目前的保障额度存在严重不足。针对已采购保险的上市公司,应适当地考虑加保;针对考虑首次投保的,则应在其可承担的对价中,选择与风险匹配的赔偿限额。

康美药业案落地,各界期待多年的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终于在资本市场展示威力,其与行政执法和刑事惩戒相互支持、相互衔接,将有力重塑市场生态。同时,中国特色投保机构成为证券集体诉讼核心力量。资本市场监管与治理并非一蹴而就,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启程,将在不断实践与完善中,发挥出越来越充分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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